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、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績效指標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、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、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育與管理實施要點及 113 年度中央補助款考核項目規定,教育相關人員每年應參與特教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如下:
(一)學校行政人員─含校長、園長、主任(含園主任)、組長、幹事、護理師─每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。
(二)普通班教師每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。
(三)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。
(四)特殊教育教師每年至少達 18 小時以上。。
(五)心評人員需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每年至少達 18 小時以上。
(六)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:(113 年 8 月 1 日開始施行)
1.職前訓練:進用前或進用後 3 個月內 36 小時以上。
2.時薪制:每年至少 9 小時以上;月薪制:每年至少 24 小時以上。
前 1.2 兩項應含性平及兒少 3 小時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