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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專區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4-04-30 | 點閱數: 331

一、緣由

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、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。

二、辦公時數規定

三、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
四、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
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
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五、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

檢討非必要勤務

業務流程簡化

資訊化或委外化

六、勤休制度數位課程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「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並置於「e 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,課程連結https://elearn.hrd.gov.tw/info/10035962,請本校公務人員完成學習時數,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。

七、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&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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