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60175 號函辦理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修正規定;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。
依注意事項第 21 點第 4 項規定,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,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,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。
開會時間:10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8:00~9:00 時。
開會地點:民德國中育德樓三樓主控室。